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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向国与崔志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国,崔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2462号申请人刘向国,男,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崔志华,男,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崔志华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崔志华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世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