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终4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韩英新、徐萌等与齐俊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萌,齐俊芬,杨平,韩英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萌,男,1985年4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俊芬,女,1940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婷,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平,男,1933年8月15日出生。原审被告:韩英新,女,1956年7月21日出生。上诉人徐萌因与被上诉人齐俊芬、原审被告杨平、韩英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7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徐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680元,由徐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秋燕审 判 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叶康喜书 记 员 罗娇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