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恢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景宏申请执行杨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宏,杨行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恢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景宏,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庄,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行顺,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景宏与杨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行顺履行案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承担诉讼费862.5元及执行费663元,合计51525.5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杨行顺去向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