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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恢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景宏申请执行杨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宏,杨行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恢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景宏,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庄,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行顺,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景宏与杨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行顺履行案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承担诉讼费862.5元及执行费663元,合计51525.5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杨行顺去向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