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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耿德华与张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德华,张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80号申请人耿德华,男,汉族,饶河县西林子乡居民,住饶河县西林子乡XX村。被执行人张作军,男,饶河县西林子乡居民,住饶河县西林子乡XXX村。申请人耿德华与被执行人张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黑0524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德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作军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耿德华提出对本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4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娄晓东审判员  刘佳升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庆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