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耿德华与张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德华,张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80号申请人耿德华,男,汉族,饶河县西林子乡居民,住饶河县西林子乡XX村。被执行人张作军,男,饶河县西林子乡居民,住饶河县西林子乡XXX村。申请人耿德华与被执行人张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黑0524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德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作军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耿德华提出对本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4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娄晓东审判员 刘佳升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庆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