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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1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1,男,1999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华容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押岳阳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被告人刘某1之父。指定辩护人戚应龙,华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顺娥、被告人刘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刘某2、辩护人戚应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被告人刘某1在其位于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金港湾附近一小区的租房内,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张某1(2000年4月14日出生)、梅某(1999年10月1日出生)、易某1等人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6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1在其位于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金港湾附近一小区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1、梅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7年6月上旬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刘某1在其位于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金港湾附近一小区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1、梅某、李龙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7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刘某1在其位于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金港湾附近一小区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梅某、易某1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刘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易某1、张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有本院(2016)湘062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某1有犯罪前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1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其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刘某1务因家庭疏于管教,染上社会不良习气,法制观念淡薄,以致走上犯罪道路。经法庭教育,被告人刘某1的法制观念有所增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1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应酌情从重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1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及其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菁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