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81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孙书同与丁文金、方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同,丁文金,方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907号原告:孙书同,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金小虎,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文金,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方凡,男,28岁,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10层。负责人:张进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峰,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同与被告丁文金、方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书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书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书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书同负担。审判员  吴问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鼎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