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洪军诉被告法库县惠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军,法库县惠民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2036号原告:马洪军,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冬雨,系辽宁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才艳玲,系辽宁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法库县惠民医院,住所地法库县。投资人:郑志雄,系该医院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昊,系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洪军与被告法库县惠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马洪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洪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816元,减半收取计4,908元,由马洪军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