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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终197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湖北省蕲春县,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7)鄂1126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经营香烟314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以“原判正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6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应利审判员  张 庆审判员  童 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韵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