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5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526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延长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卷烟厂石佛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延长县人,小学文化,现住延安市延长县交口镇岭上村。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为被告一直在延长县岭上村居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理,本案应当移送至延长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在延长县交口镇岭上村居住,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 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爱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