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何秀萍与被告赵海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萍,赵海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2276号原告:何秀萍,女,1964年5月23日出生,锡伯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体育场南区综合楼1栋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为210402196405232944。委托代理人:高登吉、左建,系铁岭市启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海生,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体育场南区综合楼1栋1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秀萍与被告赵海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马辉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