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翟义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义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9刑初46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义明,男,1997年6月13日生,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23日被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义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耀琴、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5日3时5分许,被告人翟义明醉酒后经过伊川县城关镇民主街时,将牛某停放在路边没有拔车钥匙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3350元。翟义明于2017年4月18日在伊川县鸦岭路口大盘鸡店内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翟义明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称不是在伊川县鸦岭路口大盘鸡店内被抓获。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3时5分许,被告人翟义明醉酒后经过伊川县城关镇民主街时,将牛某停放在路边没有拔车钥匙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3350元。翟义明于2017年4月18日在伊川县城关派出所院内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车辆追回后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翟义明供述;被害人牛某陈述;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价格鉴定意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购车凭证、领条等书证;提取笔录等证据在卷资证。庭审质证时,被告人翟义明对上述证据亦无提出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翟义明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翟义明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义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睿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