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执1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军、庹先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军,庹先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1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镇水德庙居委会翊武路475号。法定代表人:王元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丽香,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军,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庹先美,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军、庹先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723执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杰审 判 员 彭 军审 判 员 曾祥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谭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