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峰与袁文方、张兴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袁文方,张洪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776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袁文方,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张洪全,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袁文方、张兴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给付赔偿款100000元整,现申请执行人张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