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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奇光与舒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奇光,舒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徐奇光,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舒续峰,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奇光与被执行人舒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舒续峰已将全部案件款12360元交至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徐奇光,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