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苟俊武与史文中任小红史诺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俊武,史文中,任小红,史诺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1953号原告:苟俊武,男,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史文中,男,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任小红,女,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史诺亚,男,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苟俊武与被告史文中、任小红、史诺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俊武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俊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苟俊武负担。审判员 郭东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