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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山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山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保栋,刘宝春,茹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1010号申请人:梁山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梁山县经济开发区云龙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5978355362。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喻屯镇喻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71019463Y。法定代表人:崔伟,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刘保栋,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济宁市任城区接庄镇前铺村。被申请人:刘宝春,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茹义平,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梁山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保栋、刘宝春、茹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保栋、刘宝春、茹义平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5533号准予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长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保栋、刘宝春、茹义平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