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福安、张玉珍与李明玉、李忠山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福安,张玉珍,李明玉,李忠山,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财保3号申请人:张福安,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张玉珍,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李明玉,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李忠山,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王艳,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张福安、张玉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明玉、李忠山、王艳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并冻结存款55万元。担保人王凯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四化路南侧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临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福安、张玉珍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予以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明玉、李忠山、王艳在银行存款55万元。二、查封王凯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四化路南侧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临字第××号)。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张福安、张玉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