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5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四川佳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茂芬、李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佳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茂芬,李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5048号原告:四川佳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组团B-30地块爱尔楠岸*幢第***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083353679Q。法定代表人:刘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四川仁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511587220。被告:严茂芬,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李君,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四川佳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严茂芬、李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佳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佳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佳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佳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冰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