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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何孟教、张花翠等与林明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孟教,张花翠,林明村,杨玉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3473号原告:何孟教,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原告:张花翠,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贵新,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明村,台湾地区居民,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杨玉成,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52号首层第一、二、四卡及二、三层。负责人:黄志伟。原告何孟教、张花翠诉被告林明村、杨玉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孟教、张花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原告何孟教、张花翠负担。审判长  杨向晖审判员  周文俊审判员  黄绮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欣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