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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焓与郑海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焓,郑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刘焓,男,1991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被执行人:郑海燕,女,1991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长安乡。申请人刘焓与被执行人郑海燕离婚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法民初字第047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经本院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及查询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姚鸿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