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施德奖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德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8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德奖,男,1991年9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平阳县。曾因诈骗于2017年9月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德奖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德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0日前后某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施德奖在其工作的平阳县麻步镇下埠街24号“君子家园”酒楼离职后,到酒楼员工宿舍二楼房间内盗走张小强的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后将电脑销赃给林某,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800元。案发后,涉案笔记本电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失主张小强。上述事实,被告人施德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的供述,失主张小强陈述,证人林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电脑网上交易订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德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施德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被追回返还失主,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德奖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施德奖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返还给林敬。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亮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温从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