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海源与张清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源,张清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3520号原告张海源,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张清旺,男,汉族,1967年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向原告开具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撤诉处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媛人民陪审员 李 振 财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国良(兼)书 记 员 邓 燕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