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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欧阳绍相与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绍相,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449号原告:欧阳绍相,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斌(系原告表哥),住安福县。被告:罗龙,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原告欧阳绍相与被告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欧阳绍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阳绍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欧阳绍相负担。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锦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