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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共霞娥与冯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共霞娥,冯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867号申请人:共霞娥。被申请人:冯学文。担保人:胡荣六。申请人共霞娥与被申请人冯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共霞娥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学文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胡荣六自愿以其名下的车辆号牌为湘**的宝马牌小型轿车的车辆产权为申请人共霞娥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共霞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冯学文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担保人胡荣六名下的车辆号牌为湘**的宝马牌小型轿车的车辆产权。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共霞娥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