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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志红与杨社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红,杨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399号申请人徐志红,女,1965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杨社祥,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志红与杨社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7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梁 邦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