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9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正规与马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规,马传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91民初638号原告周正规,男。被告马传兵,男。原告周正规与被告马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规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予以免除。审 判 长 方 明代理审判员 周 亮人民陪审员 蔡 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纤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