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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洪昌、张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洪昌,张惠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2民初1189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华,该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剑华,该社员工。被告:苏洪昌,男,汉族,1967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张惠燕,女,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洪昌、张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锦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玉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