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凤余与李德文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余,李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962号申请执行人陈凤余,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李德文,男,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凤余与被执行人李德文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560.5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