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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凤余与李德文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余,李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962号申请执行人陈凤余,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李德文,男,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凤余与被执行人李德文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560.5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