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7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平运与杨小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运,杨小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7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平运,男,住汝阳县刘店镇。被执行人:杨小洋,男,住汝阳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平运申请执行杨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执7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青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