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榆林天城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成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天城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谢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842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天城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三厚。委托代理人朱学彬。被执行人谢成荣,男。申请执行人榆林天城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成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339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谢成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成荣立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天城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人民币80529.7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3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成荣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谢成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谢成荣在银行账户(账号:6222032610000143901)内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谢成荣在银行账户(账号:6222032610000143901)的存款(具体钱数见协助执行通知书)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户内(开户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账号:912900041710303)。三、冻结被执行人谢成荣在银行账户(账号:6222032610000143901)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