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与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214号原告: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韩飞翔,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超,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光,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臧家庄镇香夼铅锌矿。法定代表人:安广析,经理。原告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原告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进行了审查。原告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返还其水泥款874434.10元;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其矿粉款117093.20元。因该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经本院反复释明后,原告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仍拒不变更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起诉的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经本院反复释明后仍拒不变更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靖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