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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杨世明滥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2刑初186号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世明,男,生于1963年5月7日,四川省什邡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什邡市蓥华镇石门村*组。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什邡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被什邡市人民检察院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廖伟,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律师。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世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世明及其辩护人廖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杨世明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位于什邡市蓥华镇石门村7组责任山林地的林木。经四川绿烽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杨世明滥伐林地立木蓄积185.43立方米。2017年4月26日,杨世明自动到什邡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杨世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世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刑罚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杨世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杨世明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其位于什邡市蓥华镇石门村7组责任山林地的林木。经四川绿烽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杨世明滥伐林地面积7.67亩,滥伐林木621株,立木蓄积185.43立方米。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杨世明主动到什邡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杨世明愿意积极进行植被修复,补种复绿,但因气候和滥伐林木在责任山上未处理,暂时无法实施补种,被告人已按照什邡市林业局《关于蓥华镇石门村7组群体滥伐案植被恢复的方案》缴纳植被恢复保证金9835.19元,以保证对被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到案情况、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移送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和照片、四川绿烽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意见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说明、林权证明、收款收据、证人证言、被告人杨世明的供述、缴费收据等,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世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杨世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补种复绿并主动缴纳植被恢复保证金和罚金,请求法院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发表的关于被告人杨世明文化程度和家庭情况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杨世明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愿意积极进行生态修复,社区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村委会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世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杨世明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在被砍伐林木的相应责任山按照什邡市林业局植被恢复方案进行补种和看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雪梅人民陪审员  胡乃明人民陪审员  周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理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