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齐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执180号被执行人:齐斌,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大通区。本院刑庭移交的对被执行人齐斌因诈骗罪被判处罚金100000元、追缴赃款532065元一案中,由于未移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市不动产登记局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齐斌正在服刑。据此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 俊审判员 方乃光审判员 张宏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