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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剑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郭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剑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秋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2054号原告:剑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剑阁县。法定代表人:王振春,该公司经理。被告:郭秋云,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剑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剑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剑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秋云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剑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剑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兴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