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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亚明与红河州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熊中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明,红河州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熊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百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684号申请执行人李亚明,男,1972年12月8日生,彝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红河州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个旧市金湖东路54号市体委商住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成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熊中平,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个旧。申请执行人李亚明与被执行人红河州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熊中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云250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亚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明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22143.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得案款人民币14871.73元,剩余案款人民币7271.73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熊中平于2017年9月起,每个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500元,直至案款全部还清为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6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232元,由被执行人红河州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熊中平交纳(已交)。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