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4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彭黄琴与裴雪贵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黄琴,裴雪贵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4370号原告:彭黄琴,女,1985年9月3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裴雪贵,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彭黄琴与被告裴雪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彭黄琴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黄琴以被告裴雪贵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黄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黄琴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