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4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包达胡巴雅尔、敖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达胡巴雅尔,敖文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4683号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科尔沁路东。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丛玉昆,该单位职工。被告:包达胡巴雅尔,男48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敖文华,男,32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包达胡巴雅尔、敖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9元,由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宝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