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与方秀华、黄尚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方秀华,黄尚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12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田州镇民权街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200640643H。代表人:黄拥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潮德,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职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被告:方秀华,女,1964年3月6日出生,壮族,广西平果县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被告:黄尚举,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壮族,广西平果县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与被告方秀华、黄尚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少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楚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