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景奇申请 陈素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景奇,陈素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4民特48号申请人:宋景奇,男,1941年6月20日生,汉族,东北财经大学退休教师,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海源街********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041941********。被申请人:陈素芝(宋景奇妻子),194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海源街********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041940********。代理人:宋阳(陈素芝儿子),1970年4月1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海源街********号。申请人宋景奇申请认定陈素芝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宋景奇称,我妻子陈素芝2012年8月突发脑梗塞,医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三级、肺部感染。虽经多方治疗,但病情严重,出院至今一直处于瘫痪状态,只能人工鼻饲进餐,四肢无如何行动能力,无法言语表达。故申请认定陈素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宋阳称,我母亲现在意识不清,需要人照顾,不认识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素芝与申请人宋景奇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2012年8月突发脑梗塞,入住解放军第210医院,9月出院后无劳动能力,无语言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现大小便不能告知,依靠尿不湿,饮食完全需鼻饲喂入。因体弱不能移动,无法完成相关心理测试及理化检验。2017年10月10日,大连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陈素芝出具鉴定意见:血管性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素芝目前处于痴呆状态,无法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生活不能自理,对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履行,不能表达自己的任何意见。大连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陈素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宋景奇申请认定陈素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陈素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呼燕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