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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永辉与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辉,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辉被执行人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22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94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9458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张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