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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永军与闫广胜、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军,闫广胜,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3961号原告:陈永军,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贞,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广胜,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法定代表人:张革伟,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军与被告闫广胜、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陈永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闫广胜、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陈永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永军负担。审判员  岳华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玉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