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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士萍与付有学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750号吴士萍:你与付有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302民特1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一、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指:1、被执行人吴士萍偿还付有学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7200元(利息自2017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至2017年8月6日止);2、本案执行费1358元由被执行人吴士萍承担。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妨碍执行的纳入失信名单、进行拘留,并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户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承办人:李润青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电话:847****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