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贛0123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胡伟伟与帅式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伟,帅式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贛012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胡伟伟,男,199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帅式武,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胡伟伟与被执行人帅式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赣0123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胡伟伟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帅式武下落不明,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23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松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人民陪审员 喻德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秀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