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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正泰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蛟河市盛立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正泰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蛟河市盛立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正泰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曹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蛟河市盛立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法定代表人董万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正泰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蛟河市盛立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6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蛟河市盛立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537元,其中判决本金30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5,25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合计311,050元由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正泰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领取,执行费4,487元由被执行人蛟河市盛立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6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