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民初6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曾松华与广州市增城新鲜餐厅、郑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松华,广州市增城新鲜餐厅,郑良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6267号之一原告:曾松华,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广州市增城新鲜餐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系统那阵翡翠绿洲陈家林路159之六、之七、之八号,注册号:440125600712079。经营者:郑良辉。被告:郑良辉,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原告曾松华诉被告广州市增城新鲜餐厅、郑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曾松华以其与被告广州市增城新鲜餐厅、郑良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松华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松华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增城新鲜餐厅、郑良辉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曾松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黄浩森人民陪审员 陈虹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丽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