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杨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580号被执行人杨海,男,1992年8月2生,苗族,中专文化,农业户口,住天柱县。被执行人杨海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黔2627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海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3000元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5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海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工商企业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的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7执5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杨海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治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东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