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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杭州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帮兴、林仙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帮兴,林仙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2124号原告:杭州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5号2幢413室。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勇,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孙祖,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帮兴,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林仙香,女,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原告杭州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帮兴、林仙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杭州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米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