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景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景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景文娟,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闻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景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刘广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景文娟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景文娟的账户存款三万八千零二十九元(期限为一年)或相应价值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