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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黄红梅与陈世国、朱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梅,陈世国,朱孝敏,胡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2073号原告:黄红梅,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世国,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被告:朱孝敏,女,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胡斌,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红梅诉被告陈世国、朱孝敏、胡斌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红梅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朱孝敏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黄红梅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黄红梅负担。审 判 员 李小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东三书 记 员 谭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