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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曾某与许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许某,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1163号原告:曾某,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惠、马平茂,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许某,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陈某,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许某之妻。俩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春,会昌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曾某与被告许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许某、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许某、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长  孙云长人民陪审员  陈人敏人民陪审员  余金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